解讀武裝衝突法 剖析好戰、義戰與終戰思維 (鄭宇欽) 史上戰爭都忠實呈現交戰團體的殺戮行為,也反應出交戰團體透過武力訴求的生存權。世人藉由智慧與經驗的累積,雖戒不掉戰 爭,但是明白如何管理它。《戰爭法》便是反應出人類管理戰爭的決心,更試圖縮小戰爭帶給人類社會的衝擊,主要是規範戰爭行為,包括保護不具備敵意或意圖放 棄交戰的人員,清楚地限制戰爭武器的選用,為使讀者能明瞭《戰爭法》的各項意涵,特邀學者為文分析《戰爭法》亦稱為《武裝衝突法》或《國際人道主義 法》(IHL)發展。(編按)     何謂「戰爭」?「戰爭法」具體內容為何?這兩項重要議題,不僅掌握上一個世紀國際政治研究的整體方向,且依舊吸引廿一世紀國際社會的目光。羅馬政治理 論家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曾說: 租房子「戰爭就是運用武力從事競賽。」英國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則認為,戰爭是一種態度,他認為︰「戰爭是國家的事務,而這項事務依舊持續存在,即便戰爭當下沒有進行。」而克勞塞維斯提出,「戰爭是政治 的延續」,賦與戰爭另一種具有決定性的定義。 戰爭呈現殺戮行為,也反應生存權。從一六一八年歐洲卅年戰爭、一八○三年拿破崙征歐戰爭、 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三九年的兩次世界大戰與一九九八年的第二次剛果戰爭,這些戰爭忠實呈現交戰團體的殺戮行為,也反應出交戰團體透過武力訴求的生存權。人類 雖然戒不掉戰爭,但是藉由智慧與經驗的累積,明白如何管理它。《戰爭法》的出現不僅反應出人類管理戰爭的決心,更試圖縮小戰爭帶給人類社會的衝擊。  《戰爭法》的誕生讓 保濕面膜人類進行武力衝突時獲得保障與約束,相對地呈現出人類好戰、義戰與終戰的思維與行為。對照當今國際安全情勢,可使用論語中,「仁者必有 勇,勇者不必有仁」,貼切地描繪戰爭發動者與執行者的結局與起心動念。戰爭法雖然成功地規範人類殺戮範圍與行為,但是隨著戰爭工具與戰爭形態的轉變,如: 恐怖主義活動、網軍活動、不對稱戰略與超限戰戰略等,讓戰爭法的適用性再度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戰爭的因果  學者達金(Richard Dawkins)認為,戰爭的起因為人類自然的侵略性,他選擇人類基因演化檢視戰爭起因;英哲學家洛克認為戰爭的起因是︰「凸顯文化上相對性差異、關聯性 的衝突來源以及放棄前述行為都是成為戰爭的原因」。而學者郎梅爾(Rudolph Joseph Rummel)在其「戰爭、權力與 21世紀房屋仲介和平」一書中,對於戰爭的起因提出完整的分析。 針對戰爭的起因,郎梅爾做出六點結論:(一)利益衝突 與能力對抗。尤其針對社會文化的差異,或者團體間的同質性;(二)接觸與意識;(三)顯著地權力平衡改變;(四)個人意見、信仰與期待;(五)期待的幻 滅;(六)具備起衝突的意志。不過參考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一九八六年針對尼加拉瓜境內軍事與準軍事行動一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做出的裁決,可以發現戰爭的起因,也與自衛及爭取生存權有一定程度的連結。 戰爭的 起因雖然很多,不過透過學者的研究,清楚地掌握戰爭起因的大方向。了解戰爭的起因,更要明白戰爭的結果。戰爭的結果不完全可以預期,但也不完全脫離規劃。 東森房屋一九六七年以色列進行六日戰爭,成功地運用戰爭確立以色列在中東地區順利建國的心願;然而二○○八年以色列的鑄鉛行動,雖成功地擊退哈瑪斯組織,但是卻招 引國際社會對於以色列的強烈譴責,國際社會反而對巴勒斯坦的展現高度同情。 戰爭的結果(aftermath)可從個人、國家、國際社會 這三層次掌握戰爭對於人類社會帶來的影響與衝擊。二次大戰的結束,讓國際戰犯法庭的功能充分發揮,讓酷好戰爭的國家或組織領導人得到懲罰。一次大戰的結 束,終結帝國統治與殖民主義,讓民族自決成為建國的重要綱領;而韓戰的爆發,使得冷戰從歐洲大陸轉向亞洲,最後形成冷戰全球化的態勢。研究戰史可以發現, 戰爭的起因多元化,戰爭的結果出現可預期與不可預期的矛盾性。 《戰爭法》的緣由  《戰爭法》亦稱為武裝衝突法或國際人道主義 商務中心法(IHL),主要是規範戰爭行為。《戰爭法》不僅保護不具備敵意或意圖放棄交戰的人員,也清楚地限制戰爭武器 的選用。《戰爭法》的適用性不僅限於戰爭,舉凡牽涉武裝衝突活動,都屬於《戰爭法》適用範圍。《戰爭法》的編撰可追溯至十九世紀,然其起源可從十七世紀談 起。 一六二五年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撰寫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書中分析戰爭的起源與和平的締結,對於戰爭的進行亦有明確的規範。格勞秀斯提到對於允許戰勝的國家做任何事情,但是對於戰俘不可採用對付小 偷或者殺人犯的方式進行懲罰。除此之外,格勞秀斯特別引用希臘悲劇作家尤理皮底斯(Euripides)的觀點處分敵人。根據古希臘戰士的作法,會將敵人 的血流光。但是希臘禁止戰士在承平時期對人進行此項酷刑,若情況發生在戰爭場景,這行為不觸犯希臘法律?保濕面膜C 隨著軍事科技的進步,戰爭工具 更具殺傷力;此外由於戰爭是政治的延續的金科玉律,讓人類再度陷入戰爭的狂熱與陰影。兩次世界大戰讓人類更清楚地體驗戰爭的毀滅性,美國原子彈的運用與日 本生物戰劑的使用,使得人類明白殺戮行為應有所節制。因此《戰爭法》的制定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聚焦的中心議題。 建構《戰爭 法》的主要文件分別是一八六四年的日內瓦「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與患者待遇」公約、一九○六年的日內瓦「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與患者待遇 」公約、一九二九年的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與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另外一九七七年針對日內瓦公約補充制定,「保護國際性武裝衝 突受害者附加協定書」與「保護非國際武裝衝突受害者附加協定書」,這「四約二書」是戰爭法的主要綱領法律文書。 除了四約二書 租房子外,一九五 四年制定「戰時保護文化資產」公約與其附加議定書、一九七二年制定「生物武器」公約、一九八○年制定「傳統武器」公約與其附加議定書、一九九三年制定「化 學武器」公約、一九九七年制定「渥太華反地雷」公約與二○○○年制定「針對兒童涉入武裝衝突公約」選擇議定書亦是戰爭法的法源基礎;此外國際慣例與習慣法 也是構成《戰爭法》的法源之一。由此可知,戰爭法不僅規範交戰行為與攻擊標的,也嚴格限制武器選用,這些限制與規範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盡量降低戰爭帶給人類 社會的衝擊。 《戰爭法》的適用 根據國際公約的內容,《戰爭法》適用的對象主要針 對壟斷暴力的國家組織。而《戰爭法》規範的戰爭行為,主要針對侵略、防衛或人道干預。值得注意的是,《戰爭法》對於造成人類肉體上損害的致命武器,採用列 舉方式,盡力杜絕造成大規模死傷的武器。然而隨著科技日新 酒店打工月異,《戰爭法》的適用性再度引起國際社會的注意,如:恐怖主義活動、網軍活動、超限戰與不對稱 戰略興起,讓富有二次大戰與冷戰背景的國際公約,無法有效地發揮效用。 一九九九年,共軍研究員提出「超限戰」戰略,運用綜合性政、經、 心、軍等手段,作為日後指導戰爭的大戰略。美國九一一事件,恐怖主義利用民航機事故,造成美國平民大量死傷,但卻無法使用《戰爭法》懲罰恐怖分子,凸顯 《戰爭法》的適用性仍有不足之處。二○○八年哈瑪斯攻擊以色列所進行的不對稱戰略,重創以色列國際形象。二○○九年四月八日中共與俄國利用網路繪製美國基 礎設施與電力分佈圖,若日後爆發戰爭,可破壞電力網或其他重要的基礎設施,減損美國戰力。 這些新形態的戰略、戰爭工具與戰爭行為,凸顯《戰爭法》適用上的局限性。尤其廿一世紀興起運用非致命武器,但造成政經癱瘓結局的戰略與戰術趨勢,更加 關鍵字行銷凸顯《戰爭法》無法有效處理此類挾帶巨大殺傷力的軟性實力。 結語  《戰爭法》的觀念已經流傳數百年,其法奠定也已經走過半世紀。《戰爭法》的重點不在於終止武力,而在於管制暴力。其雖默許交戰團體運用武力替其政策請命, 卻無法挽救人類失去的性命。《戰爭法》成功地遏止人類無限上綱的殺戮,但仍無法有效解決廿一世紀戰爭所帶來的新問題。人類追求戰爭武器的研發可謂是精益求 精,但是研發新武器或者新戰略是否也意味著規避《戰爭法》的核心價值。曾國藩曾言:「常以恕自惕,常留餘地處人,則荊棘少矣。」檢視《戰爭法》的核心價 值,就是留人餘地,這值得國際社會省思。(本文由是捷克布拉格英美大學外交所講師鄭宇欽寫作,刊登在青年日報韜略談兵版,2009.2.10,版3)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售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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