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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核准“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就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覆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12日接受了記者採訪。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案的審查過程。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覆核一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訊問了周軍輝、秦星及陳剛等多名同案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被害人親屬意見,並赴當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一、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審判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問: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理由是什麼?答:強迫賣淫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是一種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性自主權為主要客體的嚴重犯罪。判斷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主要取決於兩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二是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是否違背其本人意願。根據我院覆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第一,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為迫使被害人張某某賣淫,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根據張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和周軍輝、秦星、同案被告人陳剛的供述可以證實,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執時,被周軍輝、陳剛各打臉部一下。雖然周軍輝、陳剛實施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僅10歲,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傷害,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此情形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迫使其不敢反抗。第二,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明顯違背其本人意願。案發時張某某是年僅10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權,缺乏自願賣淫的基礎。張某某本人亦始終陳述,其系被迫賣淫。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認定,張某某患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害人的陳述與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一致,說明賣淫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給其心理造成傷害。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違背被害人張某某的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張某某賣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問:此案覆核期間出現哪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對被告人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答: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本案期間,對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調取了看守所的監控錄像及在場部分同監人員的辨認筆錄等新證據,上述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由於新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現已隨案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過開庭審理進行核實。問: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麼?答: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貫徹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製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二被告人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此外,本案覆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據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  (原標題:最高法解讀為何不核准唐慧女兒案主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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